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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廠設計規劃--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廠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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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工廠設廠,應符合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之相關規定:

一、罐頭食品工廠。

二、冷凍食品工廠。

三、蜜餞醃漬工廠。

四、飲料工廠。

五、醬油工廠。

六、乳品工廠。

七、食用油脂工廠。

八、脫水蔬果工廠。

九、餐盒食品工廠。

十、速食麵工廠。

十一、食品添加物工廠。

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,參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

分類認定。

 

 

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,空地應舖設混凝土、柏油或予以綠化,

    不得有塵土飛揚,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,地面應隨時清掃、保持清潔

   

二、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,保持暢通,不得有異味。

三、禽畜、寵物等應予管制,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。

四、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。

五、應實施病媒防治措施。

 

食品工廠包括辦公室、原料處理場、加工或調理場、檢驗或研究室、包裝

室、倉庫、機電室、鍋爐室、修護室、更衣室、洗手消毒室、餐廳、員工

休息室、員工宿舍及廁所等。凡使用性質或清潔程度要求不同之場所,應

個別設置或有效隔離及管理,其建築並應符合規定.

 

 

食品工廠之機器設備設計及機器設備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機器設備設計: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製用機器設備之設計和構造

    應能防止危害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,易於清洗消毒,並容易檢

    查。應有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、金屬碎屑、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

    之物質混入產品之結構。

二、機器設備材質:所有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或

    食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,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、無臭味或異味

    、非吸收性、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,同時應避

    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。

 

 

罐頭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:

一、生產設備:

(一)穩定熱能來源.

(二)封蓋設備.

(三)殺菌設備。

二、檢驗設備:

(一)定溫保溫箱。

(二)罐頭真空測定器及耐壓測定器(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)。

(三)pH  測定器或試紙。

(四)捲封測微器(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)。

(五)耐壓強度測定裝置(殺菌袋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)。

罐頭食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:

一、生產設備:

(一)原料洗滌設備。

(二)殺菁設備(附冷卻設備)。

(三)調理台及調理工具。

(四)脫氣設備。

(五)清洗消毒設備。

(六)殺菌後冷卻設備。

(七)填充液調配設備。

(八)批號及日期標示設備。

(九)空罐(瓶)噴洗設備。

(十)冷凍(藏)庫。

(十一)線上真空檢測器或打檢棒。

二、檢驗設備:

(一)固定之開罐器。

(二)秤量器。

(三)溫度計。

(四)糖度計。

(五)餘氯測定器或試紙。

(六)給水裝置及洗滌等設備。

(七)袋內殘留空氣量測定裝置。

(八)罐頭檢漏設備。

(九)尖頭型鐵皮厚度測微器。

 

冷凍食品工廠應具備凍結之生產設備。

冷凍食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:

一、生產設備

(一)原料洗滌設備。

(二)殺菁及冷卻設備。

(三)冷凍車:其溫度應能維持品溫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。

(四)清洗消毒設備。

(五)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。

二、檢驗設備:

(一)餘氯測定器或試紙。

(二)微生物檢驗設備。

(三)產品品溫測定儀器。

(四)秤量器。

(五)氧化酵素測定設備、pH測定器或試紙、糖度計。

(六)藥物殘留測定儀器。

(七)揮發性鹽基態氮定量裝置。

(八)粗脂肪定量裝置。

(九)組織胺定量裝置。

 

蜜餞醃漬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:

一、基本設施:

(一)加工及包裝場所如為密閉者,應有空氣調節設備。

(二)鹽漬池應為遮蓋設施,糖漬槽或缸桶等均應設在室內並有遮蓋設施

     

(三)需用曬場乾燥者,其曬場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。

(四)二重釜、湯煮桶、糖漬槽或桶、匙槳、盤、刀、叉等用具,宜為不

      銹鋼材質,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。

二、檢驗設備:

(一)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(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)。

(二)鹽度計。

蜜餞醃漬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檢驗設備:

一、餘氯測定器或試紙。

二、二氧化硫定量裝置。

三、溫度計。

四、pH  測定器或試紙。

五、秤量器。

 

飲料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:

一、一般飲料工廠:

(一)充填設備。

(二)過濾設備。

(三)殺菌設備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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